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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科技局关于征求《佛山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席大大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全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作出佛山贡献,我局起草编制了《佛山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拟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一、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8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传真:83355500
三、联系电话:
综合计划科:83036135
《佛山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席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席大大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作出佛山贡献,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全面提升佛山集聚科技创新资源的能力
1. 全力打造创新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创新体制机制,按照“市统筹、区建设”思路和“三专、三不变”原则(搭建专门架构、打造专业队伍、专注建设发展,保持行政区划、财政管理体制、建设发展主体责任不变),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5亿元建设引导资金,集聚全市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将三龙湾打造成为对接广深港澳的门户枢纽、创新发展核心、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城市建设标杆。
2. 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佛山国家高新区“证照分离”改革需要,围绕企业注册、经营许可、科学研究等领域,新增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至高新区,协助高新区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加大高新区财政投入力度,各高新园区的税收在原留成比例基础上,增加返还市级以下留成部分的10%,专项用于园区的科技产业发展;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5亿元建设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创新环境建设、创新载体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培育瞪羚和独角兽企业,支持承接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3. 积极吸引全球创新资源。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与港澳及国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合作,在我市联合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和载体,市财政择优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资助。探索“离岸孵化”新模式,支持我市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在港澳地区和美国、欧盟、日本等境外创新资源密集地区设立研发机构,直接利用境外高端人才、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等开展研发活动,认定为海外研发机构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贴。
4. 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经认定为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市财政给予每家500万元补贴并享受省级孵化器相关优惠政策,补贴不超过3家;对在基地内孵化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市财政择优给予每个最高50万元的资助。
全面构筑人才集聚发展高地
1. 国家重大科研创新项目立项课题(项目)负责人作为带头人组建的创新创业团队,可直接申请我市“全年申报、单独评审”类科技创新团队项目。
2. 建立科技人才举荐奖励机制,鼓励机构和个人为我市举荐科技人才。每成功引进1个国家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举荐者100万元奖励;每成功引进1名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给予举荐者10万元奖励;每成功引进1个省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举荐者20万元奖励;每成功引进1名省级科技领军人才,给予举荐者5万元奖励。
3. 我市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带头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市财政连续3年给予全额补助,领军人才自引进认定当年开始计算,创新团队自项目通过验收当年开始计算。
4. 减轻在我市工作的港澳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工资薪金所得税税负,由其所在单位所在区财政按其在佛山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与境外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5. 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并在我市实施项目产业化或创办企业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补,区财政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
6.落实港澳人才享受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对在我市工作并且属于非事业编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港澳人员,可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至男性满65周岁、女性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鼓励用人单位为外籍人才建立商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等多层次保险体系,对在我市工作、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用人单位因需引进的外籍人才,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和医疗保险;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引才用才需要制定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相应管理办法。
7. 优化落实人才住房安家补助政策。市财政对新引进的领军人才每位给予200至400万元的安家补贴;博士和博士后、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每位给予30至50万元安家补贴;对来佛山培养(实践)满三个月以上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500元和1500元的生活补贴,每人可连续补贴10个月。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
全面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
1. 试行部分市级财政科研资金切块下达到区和重点科研机构等,由其自主立项、自主管理。
2. 允许港澳地区高校、科研机构牵头或独立申报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建立市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港澳使用机制,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两地机构。
3. 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图,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
4. 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可全权调剂直接费用中所有科目;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不含三年)的项目原则上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5. 完善政府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采购制度。采购人在采购同类型产品时,应合理设置自主创新等评审因素和权重,不得对首台(套)装备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优先采购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形成的首台(套)创新产品。
6. 赋予事业单位财政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自主权。对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7. 探索评审分离制度。委托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承担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等工作,提升社会团体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
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 对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区财政根据其形成的财政贡献,按5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已建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按规定在税务部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资金,根据企业在税务部门核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补助。
3. 改革市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扩大市科技创新券规模和适用范围,实现全国使用、佛山兑付,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创业服务。
4. 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建设研发机构。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省部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的,市财政按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资助金额给予不少于1:1配套扶持;对获批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资助1000万元;经省批准立项新组建的省重点实验室或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一次性资助200万元;经省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资助20万元。
5. 支持企事业单位与国防类高校、科研机构及军工企业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共同承接国家级国防重大专项、核心技术攻关等科技研发项目,市财政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35%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获得军工产品科研生产相关资质,对新获得资质的单位,每个资质给予50万元资助。
全面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 创新省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管理运行机制。对于市批准的重大创新平台,赋予其人财物自主权,自主确定工资和绩效工资总量,自主确定工资结构和比例,自主确定具体分配方式;赋予其独立科研管理事权,按照市级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流程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纳入市科技创新项目;自主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财产和财政性资助,可自主使用财政性资金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货币化的购房补贴;自主决策孵化企业投资,自行审批处置除建筑物、车辆和土地外的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
2. 赋予重大平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重大创新平台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自主制定和完善采购内部管理规定,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或采用专业化委托等形式开展采购活动;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实行进口产品清单管理,采购清单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向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3. 赋予优质创新平台自主权。对于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优秀或是与国内外顶尖院校合作的创新平台,拨付不低于20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其自主引进并管理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和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特殊人才可通过平台引荐申请我市“全年申报、单独评审”类科技创新团队专项。
4. 加大与国内外顶级名校、大院大所、院士团队合作力度,采取“市统筹、区建设”模式组建一批科研创新平台,对禅城、南海、顺德引进组建的,市财政最高按照区级投入给予等额资金配套,每家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高明、三水区引进组建的,市财政最高按照区级投入的1.5倍给予资金配套,每家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7500万元;纳入市重大创新平台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区以及合作院所研究商定出资比例和配套资源。
5. 吸引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省一级企业等来我市设立研发总部或区域研发中心,获得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市财政按省奖补金额给予50%配套;经省评估优秀的省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按省奖补金额给予1:1比例配套,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经费扶持。
6. 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编制运营管理改革方案,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自主使用。对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市可授权其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3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
7. 支持公益类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开展市属公益类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综合运营评价,对评价优秀的当年分别给予不低于100万元和不低于50万元的经费支持,由其自主支配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等工作。
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1. 鼓励本地高校、科研机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办法。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益的70%以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市、区财政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用于奖补成果完成人;高校、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股权奖励的,仅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规范文件,即可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和有关股权变更登记。
2. 促进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转让或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其技术交易额10万元及以上的,按合同中买方和卖方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分别给予资助,每年每个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市财政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市财政一次性资助30万元。
3. 在经市科技局公开遴选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平台上达成的技术交易,只要买卖双方至少有一方在佛山,可对平台按照每个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资助,每个平台每年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4. 实行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奖补制度,对全市各技术合同登记点按全年登记技术交易额的0.2%进行补助;实行技术经纪特派员制度,每年对技术经纪特派员进行评价,评价优秀的,当年度给予2万元奖励。
5. 依托现有科技研发机构或龙头企业的中试化设施,设立公共中试熟化平台,重点开展高校及校企合作的中试项目,符合条件的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全面开展重大项目延展性研究和产业化应用
1. 加强省市联动,吸引一批国家级、省级项目在我市开展延展性研究和产业化应用。促使更多已结题、未转化的国家级、省级项目落地,市财政按照国家、省财政经费给予配套接续支持。鼓励我市各类创新主体申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市财政对获批立项项目按照国家、省立项金额1:1给予配套。
2. 加大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财政支持力度。三年内省市共同出资设立不少于1亿元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联合基金,围绕我市产业发展的基础科学研究需求,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培育青年学者,加强粤港澳科技合作等。
3. 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支持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攻关;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申报产业技术研究专题及未来产业技术专题,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联盟攻克关键核心共性技术。
全面加快科技产业发展
1. 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外来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高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比例;深入实施高企树标提质行动计划,培育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组织遴选一批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并给予每家200万元资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
2. 培育认定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对我市新认定的制造业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建立优势企业档案和服务优先通道,帮助企业突破发展瓶颈,快速向“高、精、尖”方向发展,带动行业整体升级发展。
3. 引导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做强做大。设立“四上”企业培育扶持资金,对新通过认定达到规模以上、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第一年资助10万元,第二年仍在名录库的再资助10万元;对于入库的服务业企业第一年资助5万元,第二年仍在库的再资助5万元。
4. 建立佛山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库,培育独角兽企业。开展瞪羚企业分类施策、独角兽企业“一企一策”靶向服务;市财政对新进入瞪羚企业库的企业每家给予25万元资助,达到独角兽企业标准的企业每家给予1000万元资助。
5. 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和10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已获市级财政补助的众创空间不重复资助;对运营良好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和50万元资助。
6. 积极推进创新联盟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牵头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市财政择优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每家给予100万元资助;支持行业内龙头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组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联盟,择优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联盟每家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资助。
7. 探索专业镇转型升级和协同创新的新路径。加强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经市认定新组建的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每个给予50万元资助,各区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
全面强化科技创新要素保障与支撑
1. 着力推进科技金融高效融合。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供需对接机制,搭建科技型企业金融需求采集系统和科技金融中介平台,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向金融机构、创投机构开放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省市重点科研项目企业融资需求相关信息。
2. 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整合优化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设立佛山市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信贷产品风险分担比例最高可达到90%,撬动银行机构向科技型企业投放信贷累计超过100亿元。
3. 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对新认定的科技支行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新开发的科技型企业第一笔融资额度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科技支行一次性资助5万元,每家科技支行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年末贷款余额首次达到5亿元的,给予科技支行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年末贷款余额首次达到10亿元的,给予科技支行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 吸引股权投资机构落户佛山。对新设或新迁入我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募资规模或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市财政按每支基金实际募资规模的1%给予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实际管理规模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3年50%物业租金补贴;实际管理规模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3年100%物业租金补贴;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存续期内给予100%物业租金补贴。
5.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科技创新项目。对落户我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的创新创业团队、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累计实际投资额每达到500万元,给予其管理机构10万元补助,每个管理机构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6. 整合优化佛山市创新创业引导基金。重点投向科技型企业和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并建立基金容错机制;创新创业引导基金投资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所办企业时,在约定时期内,企业创始团队等股东可按照投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本基金所持股权。
7. 省分配的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优先用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该类项目同期使用林地申请优先受理审核。
8. 探索研发机构用地供应方式。符合划拨目录的非营利性的研发机构,通过划拨方式供应用地;对营利性的研发机构,在建成房屋自用、整体确权不可分割转让前提下,属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的,可探索实施弹性出让机制,经集体决策合理设定出让底价。
9. 对“三旧”改造后用于建设科技创新类项目的,按相关规定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通过“三旧”改造建设省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的,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经市科技、国土主管部门认定,可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和高度的限制。简化“三旧”改造建设规划审批流程,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视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对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10. 落实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容积率的,新增建筑面积补交的地价款可按分期方式缴纳地价款,缴纳期限最长可达一年;建成后的房屋需整体确权,不可分割转让。
11. 支持我市高校、科研机构制定孵化器、加速器自主招租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单位可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自主招租或授权运营机构公开招租;其上缴财政的租金收入财政全额返还,主要用于孵化器运营、科技服务人员奖励等;其孵化服务收入全部归属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高校、科研机构自主使用。
全面优化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1. 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加强科学教育和科技普及,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创新设计等高水平赛事活动,大力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氛围;完善全市科学馆和科普基地体系建设,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群体开展科普活动;鼓励科普创作和科普宣传,推进“互联网+科普”服务。
2. 构建科技宣传工作新格局。在主要媒体开设科技创新专栏,加强对重大科技成果、杰出科技人物、创新创业企业和先进人物的宣传;重点吸引和支持高水平基础研究、颠覆性技术研究领域国际科技学术会议(学术组织)在我市举办;支持我市重大创新平台创办自然科学领域高水平学术期刊,集聚基础研究和前沿科技最新成果。
3. 支持鼓励企业家“走出去”。围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每年选拨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家作为培育对象,赴国内外知名高校和培训基地学习企业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自主创新等知识;组织科技企业家到省内外标杆型、领军型企业考察交流;鼓励企业家到高校担任产业教授。
4. 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严格执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科研人员遵循国际公认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生命伦理准则;对于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科研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增强科研伦理意识,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公认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生命伦理准则;加强科研信用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科研诚信档案,强化科研诚信信息的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
5. 建立省以上科学技术奖培育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分两档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资助。对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给予资助,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资助1000万元,一等奖资助500万元,二等奖资助300万元,国际科技合作奖资助50万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资助500万元,一等奖资助300万元,二等奖资助100万元,国际科技合作奖资助20万元。
6.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补助;同一年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奖的,按照最高级别补助;对获得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培育高质量专利,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30万元补助;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10万元补助。
7. 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制,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最高补助100万元;协助制定的,最高补助40万元;协助修订的,最高补助30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最高补助50万元;协助制定的,最高补助30万元;主导修订的,最高补助20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最高补助30万元;协助制定的,最高补助20万元;主导修订的,最高补助15万元。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各区和各责任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本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鼓励中直、省属驻佛山企事业单位全面适用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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