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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政策征求】《广州市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和《广州市番禺区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扶持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1-23 20:42  第86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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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应·广州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金燕大厦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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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嘉应·佛山顺德嘉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中路29号顺兴花苑22号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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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嘉应·深圳办事处: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69号海岸时代公寓东座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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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番禺区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扶持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实现企业多渠道直接融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做强做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分别起草了《广州市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番禺区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扶持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py84822702@163.com;
  2.联系电话:84888313;
  3.邮寄方式:番禺区清河东路口岸大街11号区科工商信局212室,邮政编码:511400。

  为便于核实了解情况,请注明联系人姓名、所属单位和联系电话。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广州市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或《广州市番禺区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扶持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4年1月23日至2月22日。

附件:
1.广州市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广州市番禺区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扶持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23日

附件1:广州市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推动全区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对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额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质性经营地迁移至我区且完成科技主管部门相关变更手续的,可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自动纳入我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管理范围。我区不再单独开展区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工作。载体名称、运营主体、孵化面积和场地位置等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撤销建议。

  第五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建设与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分别给予认定奖励和评价奖励。

  (一)认定奖励。
  1.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奖励。

  2.对首次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奖励。

  (二)评价奖励(“以赛促评”奖励)。
  1.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参加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托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以赛促评”的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支持。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胜奖的孵化器,按照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优胜奖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支持众创空间参加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托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以赛促评”的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支持。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胜奖的众创空间,按照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优胜奖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或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及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七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纳入区科技经费范围,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区科工商信局负责按照相关程序审核认定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并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区审计部门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等职责过程中涉嫌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励资格,已取得的奖励资金必须全数退回区财政,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原文件《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番府办规〔2022〕3号)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达到奖励条件并成功申请奖励的,依照本办法继续执行,直至奖励结束为止。

附件2:广州市番禺区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扶持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直接融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对接资本市场的精神,实现多渠道直接融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做强做大,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区从事实质性经营的企业,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际经营地以通过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以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程序公示为准。

  (二)本办法所称首次公开发行(IPO)包括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和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境内首次公开发行指在境内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的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指以直接或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香港等境外主要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的企业。

  第三条 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分阶段给予资金奖励。

  1.完成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监管局辅导验收并取得相关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受理函的企业,可获得第一阶段一次性奖励资金150万元。

  2.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并成功首次公开发行的,可获得第二阶段一次性奖励资金150万元。

  (二)企业以直接方式或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境外主要交易所成功首次公开发行的,在其获得广州市金融主管部门的相关扶持资金后,可获得一次性奖励资金300万元。

  第四条 企业迁入奖励
  对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的企业实质性经营地迁至我区的,可获得一次性奖励资金3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成功首次公开发行且首发募集资金50%以上已经完成投入我区的,按首发募集资金金额分6个档次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1)募集资金1亿元(含1亿元)以下,奖励100万元;
  (2)募集资金1—2亿元(含2亿元),奖励200万元;
  (3)募集资金2—5亿元(含5亿元),奖励300万元;
  (4)募集资金5—10亿元(含10亿元),奖励500万元;
  (5)募集资金10—20亿元(含20亿元),奖励600万元;
  (6)募集资金20亿元以上,奖励7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已经完成投入我区的,按融资金额分4个档次给予企业奖励: 
  (一)融资额在1—5亿元之间的(含1亿元),奖励50万元;
  (二)融资额在5—10亿元之间的(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
  (三)融资额在10—20亿元之间的(含10亿元),奖励150 万元; 
  (四)融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符合奖励扶持的单位向区科工商信局提交相关资料。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具体审核并将结果报区政府审议,获批后向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区审计部门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等职责过程中涉嫌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条 企业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相关扶持,且不得重复申报我区现行其他同类政策。

  第十条 对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番府办规〔2021〕1号)中已兑现部分扶持奖励的企业,按此政策标准补足。

  第十一条 获得奖励资金产生的税收支出由扶持对象依法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原文件《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番府办规〔2021〕1号)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达到奖励条件并成功申请奖励的,依照本办法继续执行,直至奖励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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