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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商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委),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3年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及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 (二)2020年通过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的企业,今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满终止,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2021年、2022年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报认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定期评审、结果公示的方式。企业在系统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 (二)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是指在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职工人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应正确核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企业总收入,并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五)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科技部政务平台”),在“服务事项”中,选择“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进入并注册,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全国技先平台”)填报认定申请。 未在“科技部政务平台”注册过的企业,需要选择“单位用户(法人)注册”,按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往年已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完成注册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 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平台”,选择办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按系统要求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3)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页码,加盖企业公章,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报送至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核查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表》主管部门核查意见一栏加盖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汇总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4)并加盖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须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报送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一) 加强宣传发动。各地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联动协同,充分掌握所在辖区内外向型技术服务企业情况,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申报质量。 (二) 优化创新服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作为重要企业创新主体,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针对性政策、考核评价、管理服务时,应视同高新技术企业,在财政政策、人才引进、土地供给资源上给予相应支持,加强面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创新服务。 (三) 强化审核职责。申报企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要加强内部审核。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确保申报企业材料符合本通知要求。 (四) 做好日常监管。各市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监测与监督管理。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要按年度在“全国技先平台”定期填报年度信息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全国技先平台”提交核心信息变更申报。 1.省综合业务咨询电话:020-87681637、87687769。 2.省财税业务咨询电话:020-83170305、38358042。 3.国家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88656271、88656305。 4.材料报送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一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详情请点击http://gdstc.gd.gov.cn/gkmlpt/content/4/4232/mpost_4232132.html#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