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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助资金达1亿元】2020年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

发布时间:2019-11-12 20:34  第2933次浏览

我司业务范围:快速开业注册/财税代理/专项审计及清缴报告/政府预决算/劳务派遣/资质证书申请认定/商标专利注册/高企、科技项目代理申报/股改上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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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嘉应·中山办事处:中山市石岐区龙井南路3号置贤大厦2416房13600321188(段先生)

 

6.嘉应·南沙办事处: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15989296283(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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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导读


为积极建设广州世界一流城市中心区,吸引高端人才、高端产业集聚,促进产业升级、科技创新,助推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天河区不断完善高质量发展列政策体系,近期又出台了4个新政策,围绕资本、空间、政策三个要素

打出一套组合拳。

健全完善后的系列政策扶持内容更加全面丰富,围绕重点企业落户、高端服务业发展、招商机构引进投资、科技创新发展、科技园和软件园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注册登记便利化、创建中国风投天河大厦、软件业发展和企业R&D投入、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台湾大学生创新创业等12个方面,优化扶持方向、聚焦扶持领域、加大扶持力度。

衷心希望所有企业和创业投资者都能充分享受到天河政策带来的红利和天河服务带来的便利,真正在天河政策中得实惠、得发展。



02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一节  科技金融项目

       第五条 设立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领域。


 第二节  科技产业项目

  第六条  按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市研发机构建设、市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券等专项予以配套。

      第七条  重点支持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为主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健康服务、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材料和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以项目形式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实施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民生科技研究。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重点产业企业以及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给予租金补贴。

       对上一年度新落户天河区的企业(机构)按实际租赁办公场地面积的50%计算,上一年度扩大办公场地的企业按扩大面积的50%计算,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每月每平方米补贴30元,单个企业(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对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给予新落户和研发支持:

   (一)新落户本区的,每家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二)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支出统计的,经统计部门核算反馈,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达1亿元以上的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三节  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条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区内已建孵化器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支持,经区相关部门认可的由村(社)集体物业新改建的孵化器,分别增加10万元的支持。按经认定的毕业企业数量,对孵化器运营管理方给予5万元/家的毕业支持。开展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和创新活力年度等级评定,对评定为一、二、三等次的运营管理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对经登记认可,围绕“天英汇”创新创业服务品牌开展的创新创业赛事、创业辅导孵化、项目路演筛选、企业投融资对接、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影响力和实际效果,对同一主办方按年度活动开支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举办“天英汇”创新创业大赛,对“天英汇”创新创业大赛国内赛区每届成长组、初创组各前5名并落户天河的项目进行支持。成长组前三名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支持,第四、五名的给予12万元一次性支持;初创组前三名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支持,第四、五名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支持。

   “天英汇”创新创业大赛港澳赛区、台湾赛区每届各评选出最高不超过20个获奖项目,海外赛区每届评选出最高不超过10个获奖项目,对其中落户天河的项目按照天河区支持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有关规定给予落户支持和租金补贴。

       按照天河区支持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有关规定,对港澳台高校、港澳台科技园落户天河的项目给予落户支持和租金补贴。


第四节  先进制造业项目

      第十三条 对上一年度工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每种产品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上一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单个产值不足1亿元的,按产值的1.5‰给予支持;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15万元支持,其余部分按产值的1‰给予支持;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对其中5亿元给予55万元支持,其余部分按产值的0.8‰给予支持;10亿元以上的,对其中10亿元给予95万元支持,其余部分按产值的0.4‰给予支持。


第五节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四条 对区辖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项目本地转化进行支持,每年具体支持项目指标按各高校科研院所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确定,每50件发明专利申请量给予1个指标,单个高校科研院所最高不超过10个指标,每个项目指标支持10万元。


第六节  知识产权项目

       第十五条  对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工作给予保量增长支持:

       (一)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上上年度的前提下,对上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给予1000元/件的支持。

       (二)对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上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量,按以下标准进行支持:

       1.增量在10件以下(含10件)的部分,按2000元/件的标准给予支持。

       2.增量在11-50件(含50件)的部分,按2500元/件的标准给予支持。

       3.增量在51-100件(含100件)的部分,按3000元/件的标准给予支持。

       4. 增量在101件以上的部分,按1000元/件的标准给予支持。

       (三)对上一年度提交PCT专利申请报告且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企事业单位专利权人,按5000元/件的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对上一年度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通过评审、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用于支持企业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

       对上一年度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且无逾期还款情况的企业,按银行贷款金额的3%,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

       对2017年1月1日(含)以后新落户本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运作满一年且单年度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对上一年度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按200元/件的标准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03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天河科技园、天河软件园发展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对上一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园区综合排名前30位,且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园区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对上年度实质性迁入天河智慧城核心区,主营业务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且上年度经济发展贡献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对区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额的40%予以支持,可连续享受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立项资助的园区企业项目,分别按上级部门资助金额的50%、30%、20%的资金配套,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个项目(含项目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项目)最多只能获得一次配套。

       第八条  对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注册(注册地为园区)并填报服务外包合同的企业,上年度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额的1‰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额的2‰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对由区相关部门或园区管委会指导、10家以上园区企业参与组建的产业联盟,且为广州天河科技园信息产业联合会成员单位,给予每年30万元的支持,用于开展业务和运营,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对上年度获得以下专业资质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费用补贴,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对其差额部分进行支持。各类资质补贴额度具体如下:

       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二级资质分别支持10万元、5万元;CMM/CMMI 5级、4级、3级分别支持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信息安全服务一级、二级资质分别支持10万元、5万元;涉密系统集成甲级、乙级资质分别支持10万元、5万元;ISO系列每类别支持2万元。

       第十一条 园区企业上年度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支持1000元。

       第十二条  对上年度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按国家、省、市级别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  对上年度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产品给予产品开发企业5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  对获得各类投资基金、专业风险投资机构(VC)、私募股权(PE)投资满一年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支持。



04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一节  重点企业

   第五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支持重点企业

  对上年度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全区排名前1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支持;排名第11至2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75万元支持;排名第21至3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支持;排名第31至4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7.5万元支持;排名第41至5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支持;排名第51至6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2.5万元支持。其中房地产企业数量不超过本款支持企业总数的10%。

   (二)支持四大重点产业企业

   1.对未能获得第五条第(一)款支持,且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全区排名行业前5位的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商务服务业等四大重点产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支持。

   2.本实施办法所称金融服务业,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等。

本实施办法所称新一代信息技术,主要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网游动漫、物联网、地理信息等。

   本实施办法所称现代商贸业,主要包括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大型商业零售、时尚购物、电子商务等。

   本实施办法所称商务服务业,主要包括会计、律师、审计、管理营销、咨询策划、广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文化创意等。

   (三)优化重点企业服务

对重点企业提供政务便利、人才服务、政策申报等优质服务。

  第六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已获得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支持的企业不参与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业企业排名。

  (二)应获奖企业自动放弃申报的,由下一顺位企业依次递补。


第二节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第七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排名行业前5位的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广告业、企业管理、设备租赁、咨询与调查、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其他商务服务业等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支持。其中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支持;5-10亿元的给予80万元支持;3-5亿元的给予50万元支持;1-3亿元的给予30万元支持。

  (二)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00%以上的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广告业、企业管理、设备租赁、咨询与调查、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其他商务服务业等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50%-100%的给予5万元支持。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或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一节和第二节的情况,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应获奖企业自动放弃申报的,由下一顺位企业依次递补。


第三节  企业上市

  第九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对通过证监部门正式受理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对成功在深圳交易所或上海交易所实现上市后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二)在境外交易所成功上市,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上市募集资金主要投放在区辖内企业,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直接控股的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三)对新入驻区内在深圳交易所或上海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支持。对新入驻区内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四)支持区辖内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融资。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支持。

   (五)对已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转至深圳交易所或上海交易所成功上市融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第四节  天河路商圈

  第十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景观优化提升支持

对符合天河路商圈整体策划与相关规划设计要求,按照区政府的景观改造指引,企业在区政府的指导下于其权属范围内开展的绿化、公共艺术小品、灯光照明、建筑外立面整饰等景观优化提升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二)活动支持

对负责开展天河路商圈整体营销以及由市、区政府主办的购物节、美食节、电商节等主题活动的商会(协会、其他社会组织),给予场租、宣传等实际发生费用4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支持。

       本支持项目须经天河路商圈管委会办公室认定及验收。


第五节  电子商务

  第十一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对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开通运营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或以上,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二)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或以上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三)对上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增量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每增加1000万美元支持1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六节  服务外包

   第十二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合同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统计系统中填报服务外包数据,且纳入天河区统计的企业,可同时申请以下支持:

  (一)认定支持                

  对被国家、省、市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绩支持

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有正增长的企业,按1美元支持0.3分人民币的标准,对高于1亿美元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低于1亿美元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已获得天河科技园/天河软件园同类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支持)。


第七节  楼宇经济

   第十三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对在天河区辖内,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符合甲级写字楼基本条件、50%以上产权面积属同一业主、入驻企业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超1亿元,主要作为出租而非自用并支持政府部门招商和服务企业的商务楼宇给予支持。

   (一)首次申请的楼宇业主(或合法代理方),按照入驻企业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二)非首次申请且入驻企业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增量超1亿元的楼宇业主(或合法代理方),按照入驻企业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会同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对申请进行认定。



05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壮大市场主体:

  (一)积极引进龙头企业。对新注册、新迁入天河区的大型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落户支持,具体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实施办法》执行。

  (二)提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支持。对注册资本实缴1000万元以上且办公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迁入和新注册天河区的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属于天河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可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支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30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支持文化创意园区发展:

  (一)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二)支持文化创意园区(基地)运营企业积极引进文化创意重点企业,具体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机构引进投资实施办法》执行。

  (三)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园区(基地),对其办公楼宇实施升级改造、改善周边环境、提高办公楼宇智能化及自动化水平等项目,给予运营企业不超过总体项目结算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支持孵化平台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积极提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鼓励村(社)集体物业改建文化创意孵化器、众创空间,具体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开展内容原创:

  (一)鼓励数字内容(含动漫、影视产品、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网络游戏等)开发与传播:

 一是对上年度产品网络下载总量达到1亿次以上,或当年版权输出达到20项以上、实现出口创汇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

    二是对上年度产品的年度网页浏览量达到10亿次以上、注册用户数达到500万以上,且企业年度总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二)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影视剧奖主要奖项的原创影视产品,分别择优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支持。影视公司拍摄含有天河元素且有助提高天河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对影视公司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三)鼓励动漫作品创作。对企业拥有自主版权的动漫作品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漫画作品综合奖(或单项奖),分别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支持。

 (四)鼓励发展建筑工程、室内装饰、风景园林、工业设计、服饰设计、工艺品设计、造型设计、广告创意设计等各类设计服务。对企业作品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创意设计奖项的,分别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支持。

  (五)支持开展商业演出。具有国家文化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创意企业,其原创节目进行商业演出,在国内一年演出超过30场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06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支持项目和标准

 

       重点企业认定和支持实行核准制。重点企业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一)、(二)项条件:

   (一)自本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在天河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域性、职能型总部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全球20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100强、中国连锁业100强、省级骨干企业本部。

   2.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等机构。

   3.国家、省、市重大股权投资基金。

   4.广东省、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商务部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

   5.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及其他共享服务中心等功能的区域性、职能型总部。

   6.省级或省级以上的专业化要素市场、平台机构、交易中心。

   7. 在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或国内外知名机构组织的各类创新企业评选、排行活动中上榜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创新型重点企业。

8. 其他符合天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行业龙头企业。


支持标准: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本部落户天河区的,分三年给予2000万元支持落户当年给予支持总额的20%;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分别给予对应年度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0%,最高不超过支持总额的40%。

   (二)法人金融机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等企业本部落户天河区的,分三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支持落户当年给予支持总额的20%;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分别给予对应年度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0%,最高不超过支持总额的40%。

      其中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支持;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支持;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1000万元支持;50亿元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支持。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1000万元支持。

   (三)******全球20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100强、中国连锁业100强、省级骨干企业本部落户天河区的,分三年给予1000万元支持落户当年给予支持总额的20%;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分别给予对应年度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0%,最高不超过支持总额的40%。

   (四)落户天河区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的国家、省、市重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的,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1000万元支持

   (五)广东省、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商务部认定的跨国公司本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区域性本部、职能型本部、专业化要素市场、平台机构、交易中心和其他经认定的重点企业落户天河区的,根据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六)创新型重点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支持;落户后三年内,经统计部门核算反馈,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达1亿元以上的,或在天河区获得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单项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支持

   (七)对天河区有特别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企业集团本部及属下控股企业落户天河区的,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分三年给予最高1亿元的支持落户当年给予支持总额的20%;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分别给予对应年度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0%,最高不超过支持总额的40%。

   (八)对产业集聚引导作用突出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同时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各款项的情况,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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