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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应·广州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0号金燕大厦905房18925061970(王先生)
2.嘉应·佛山顺德嘉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中路29号顺兴花苑2层2号写字楼 13728539668(袁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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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嘉应·清远办事处:清远市清城区滨江路51号汇达商务大厦09层12号136 0293 7238(李先生)
5.嘉应·中山办事处:中山市石岐区龙井南路3号置贤大厦2416房13600321188(段先生)
6.嘉应·南沙办事处: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15989296283(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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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对象
在我区注册成立、符合国家最新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或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新设或增资),且在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当年度纳入统计的实际外资符合以下要求:
(一)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项目
当年度纳入统计的实际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项目。
(二)境外世界500强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
当年度纳入统计的实际外资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境外世界500强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
(三)其他重大项目
根据省市区政府的督办要求,对积极配合加快出资进度且不属于以上2类项目、当年度纳入统计的实际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重大项目。
新设立项目和增资项目以获得商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为项目成立依据。实际外资金额以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上列明的外方出资额/增资额(含溢价出资)为限,并以验资报告等资料上显示的到资额为准,实际外资不包括股权出资、外方股东贷款、投资性公司投资。
二、支持标准
(一)当年度纳入外资统计的实际外资低于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的,按照实际外资的1%给予利用外资专项扶持资金,单个项目的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当年度纳入外资统计的实际外资高于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按照实际外资的1%给予利用外资专项扶持资金,单个项目的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利用外资专项扶持资金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和支付,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折算,按照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
三、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申请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项目申请前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记录。
四、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资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或增资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显示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外资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如验资报告中不含企业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材料,需另行补充以下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五)承诺函
上述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申报流程
(一)初审:2019年10月18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交申请材料,并由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加具初审意见。
(二)复核: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初审加具意见后,在10月22日前提交给区经济促进局进行复核。
(三)审批:申请资料由区经济促进局复核无误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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