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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动态

    【通知】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5 19:12  第149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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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嘉应·梅州百业旺办事处:梅州市梅县区宪梓中路419号401房之一(原城管局大楼)  15119377484(饶小姐)

     

    4.嘉应·清远办事处:清远市清城区滨江路51号汇达商务大厦09层12号136 0293 7238(李先生)

     

    5.嘉应·中山办事处:中山市石岐区龙井南路3号置贤大厦2416房13600321188(段先生)

     

    6.嘉应·南沙办事处: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15989296283(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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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事项管理,推进广州市商业网点和商贸物流设施等的规划建设和转型升级工作,现将新修订的《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事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2019年9月25日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事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防范财政运行风险的意见》(穗府函〔2018〕246号)和《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商务规字〔2018〕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事项(简称“商业网点规划建设资金”)是市级财政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广州市商业功能区(街)、专业市场(园区)、商贸物流、大型零售商业网点和肉菜农贸市场等建设发展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商业网点规划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引导广州市商业功能区(街)、商业网点的合理布局,推动专业市场(园区)、大型零售商业网点、商贸物流等重点商贸项目,以及肉菜农贸市场等民生商贸项目建设,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

    第四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业务监督检查等。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履行绩效管理职责等。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商业网点规划建设资金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六条 商业网点规划建设资金支持方向如下:

    (一)商业功能区(街)及大型零售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商业功能区、特色商业街(步行街)、智慧商圈及公共服务平台、购物中心等新建、改造项目;

    (二)专业市场建设项目:专业市场、专业市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等新建、改造项目;

    (三)商贸物流发展项目: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城乡配送、城乡冷链物流、物流标准化以及商贸物流支撑服务体系等建设项目;

    (四)商旅文融合发展项目:商旅文融合功能区建设、商旅文融合项目;

    (五)肉菜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肉菜农贸市场新建、改造项目;

    (六)活动课题类项目:促进商业功能区发展的活动项目、规划策划等课题项目;

    (七)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支持,或当年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 根据项目进度情况,采用奖励、贷款贴息和补助3种方式安排使用。

    (一)奖励。对已完成且经济或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

    (二)贴息。对已完成且通过金融机构借款筹集建设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额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额,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

    (三)补助。对在建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对服务民生、公益性强的,或市重点支持的项目,可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给予奖励或补助。

    商业网点规划建设资金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每次项目申报前,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报指南(通知)明确资金的申报条件、时间和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申请使用资金的单位(简称“申报单位”)应按资金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填报资金使用申报材料,同时提供电子商务数据和纸质资料。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市、区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发动企业申报。

    第九条 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项目评审。市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

    在项目审核过程中,竞争性分配资金应通过“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查重系统”等平台对申报主体资格和项目开展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商务主管部门将评审后拟安排的项目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商业网点规划建设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对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可编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列具体项目计划(细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年限),随每年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市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其中,转移支付的项目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对因故变更投资额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一并报送专项资金的结算,并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将结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缴回市财政。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向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组织验收,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专家参与验收。市商务主管部门视情况对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区商务主管部门无法验收或验收不通过,需要撤销的项目,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防范财政运行风险的意见》(穗府函〔2018〕246号)等规定,在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内容。同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结果等内容在市商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申报的项目内容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自觉接受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在商业网点规划建设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0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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