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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茂名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茂名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27 21:15  第154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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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茂名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 号)、《中共茂名市委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茂发〔2013〕21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茂府〔2016〕83号)、《茂名市支持新型研发平台发展试行办法》(茂科字〔2016〕18号)等文件精神,扶持和培育茂名市新型研发机构,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健康发展,市科学技术局草拟了《茂名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各界人士可在茂名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查阅、下载征求意见稿,通过电话联系、发送电子邮件、来函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陈汉林

联系电话:0668-2263932

电子邮箱:hlchen21@126.com

市科技局网址:http://kjj.maoming.gov.cn

来函请寄:茂名市油城六路5号大院茂名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产学研科)

邮政编码:52500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茂名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 号)、《中共茂名市委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茂发〔2013〕21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茂府〔2016〕83号)、《茂名市支持新型研发平台发展试行办法》(茂科字〔2016〕18号)等文件精神,扶持和培育茂名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健康发展,为完善我市区域创新体系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和起草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评审、管理和监测评估;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各区(县级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一般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特色鲜明,其主要功能包括:

(一)开展科技研发。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地方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为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

(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并结合全市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开展各类科技技术服务。

(三)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多方资金和团队,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与育成,为地方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四)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吸引重点发展领域高端人才及团队落户茂名,培养和造就具有高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业人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或机构。

(二)在茂名注册和运营。注册地在茂名,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茂名,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三)具备以下研发条件。

1.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2.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

3.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四)具备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1.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2.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3.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五)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根据每年申报指南,登录茂名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书填写、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和提交申请。

(二)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书由各区(县级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受理申报后,申报单位须按要求打印纸质申报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由县级推荐部门填写意见后,送交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指定业务受理窗口。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网上评审、书面评价、现场考核和组织论证等多种形式。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评审论证。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评审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价。

(五)结果公示。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评审论证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并对认定机构进行公示。

(六)报请审批。通过评审和公示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发布。

第七条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第八条 申请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茂名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

(二)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三)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四)申报单位的成立章程;

(五)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八)近 3 年立项的国家、省和市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

(九)近 3 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单价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十一)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 管理与评估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茂名市新型研发机构牌匾,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机构有资格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条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机构进行动态评估。在新型研发机构资格期满前,比照认定条件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黑名单。已通过认定的机构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起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 3月份前按照要求填写上年度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向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汇报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中共茂名市委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茂发〔2013〕21号)《茂名市支持新型研平台发展试行办法》(茂科字〔2016〕18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茂府〔2016〕83号)等文件规定的政策优惠,可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市相关扶持资金项目。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严格遵守本办法,配合做好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 R&D 经费支出情况。对未参加科技统计的新型研发机构,将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获得新型研发机构市相关扶持资金项目支持的项目,应按照市有关经费管理规定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详情点击http://kjj.maoming.gov.cn/news.aspx?id=17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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