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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重金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研发补助最高1亿元

发布时间:2019-09-12 20:13  第12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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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穗南开管办规〔2019〕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广州市加快IAB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年)》(穗府〔2018〕9号)、《广州南沙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穗南工科信〔2018〕20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南沙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集聚全球创新资源和高端要素,打造千亿级人工智能产业聚集,形成领先的人工智能城市典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是经南沙认定的、以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和技术等为主营业务的、符合南沙发展人工智能产业的方向和需求的人工智能企业,所指人工智能是指利用数字计算机或者数字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并使用知识获得最佳结果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主要涉及人工智能芯片及传感器,操作系统和基础软件,计算机视觉、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生物特征识别、新型人机交互、自主决策控制等核心算法,细分行业应用及系统集成等环节。

本办法指的人工智能企业应具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专利及核心研发团队,以南沙为主要的研发所在地、管理运营所在地和研发成果产业化转化地;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条 【开办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上、在南沙区新落户的人工智能企业,落户后3年内,可申请一次性开办奖励,奖励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在我区经济贡献超过1亿元(含)、8000万元(含)、4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1000万元(含)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科研建设补助】


人工智能企业在南沙区建设运营人工智能实验室、培训中心、展示体验中心等为本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企业智能化升级改造提供研发、设计、生产、技术交流等服务的,经认定,按其建设实际总投入的30%予以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研发投入补助】


人工智能企业在南沙区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经审核后,按照其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后置补助。


第五条 【租金及办公房产购置补贴】

经认定的人工智能企业在南沙区租用场地实际开展办公运营的,按照实际租金予以租金补贴,补贴原则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元(含物业管理等费用),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

人工智能企业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人才奖励】


对经认定的人工智能企业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技术人才,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

对于经认定的人工智能企业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在南沙区人工智能企业中非薪金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对经认定的人工智能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核心技术人才,在南沙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达到60万元(含)的,可优先申请入户广州。

对经认定的人工智能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核心技术人才,可优先推荐享受我区人才政策。


第七条 【经济贡献奖】


对经认定的人工智能企业自落户当年起4年内,给予其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


第八条【金融支持】


政府鼓励并协调区内产业基金投资区内人工智能企业。经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人工智能企业在南沙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按照基金实际投资南沙人工智能企业资金的3%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并按基金投入资金的7%给予该人工智能企业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人工智能企业,按其当笔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补贴期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累计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技术配套奖励】


对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其认定级别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工信、发改等人工智能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的,按照100%、70%、50%的比例进行配套,配套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部分重点国家级平台项目可以不受此限额限制,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但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第十条 【应用推广奖励】


鼓励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加快南沙区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应用示范,对企业开放使用区内数据资源,重点支持落户南沙区人工智能企业在参与南沙区示范性项目建设,南沙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支持开展人工智能示范性项目建设,项目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于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人工智能企业,如有采用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行为,南沙区有权取消奖励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八条所称的“在南沙新落户”、“在南沙新注册、新迁入的”人工智能企业,指2017年1月1日起在南沙落户、在南沙注册或迁入南沙的人工智能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18〕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商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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