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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细则通知】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科技创新专项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4 21:57  第145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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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科技创新专项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五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科技创新专项奖励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1月23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科工商务管理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


五华县科技创新专项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推动“八大抓手”创新工作要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74号)等文件精神,参照《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扶持工业企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华府办函〔2018〕19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扶持奖励对象

第二条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获得国家、省、市、县相应科学技术项目认定的企业或项目完成人。

第三章  扶持奖励方式

第三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扶持奖励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企业申报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扶持企业申报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扶持申报新型农业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参加科技创新类赛事;扶持配套企业申报省、市科技创新券等。

(一)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当年首次获得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扶持奖励企业5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对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扶持奖励企业2万元(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纳入该信息库不再奖励)。

(三)扶持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奖励。

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扶持奖励企业50万元。

(四)扶持省、市科技研发平台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扶持奖励30万元。扶持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工业设计等。

(五)扶持奖励建设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对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获得省级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的企业(以省科技厅文件为依据)县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以认定文件为依据)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中被评为A级、B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绩效奖励,可每年申请。对获得国家、省科技部门评估认定的院士企业专家工作站,分别一次性扶持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

(六)扶持奖励建设新型农业科技创新平台。

1.提升农业企业研发水平。对获得广东省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广东省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10万元;

2.扶持建设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对纳入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七)鼓励企业参加科技创新类赛事。

鼓励企业参加由县以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以及“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梅州市工业设计大赛,对获得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优秀企业给予1-5万元相应的奖励;对获得“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金奖(第一名)、银奖(第二名)和铜奖(第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梅州市工业设计大赛金奖(第一名)、银奖(第二名)和铜奖(第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

(八)扶持企业申报科技创新券。

对当年首次成功申报“广东省科技创新券申领表”和“广东省科技创新券兑换表”的企业,在省、市未安排补助资金的情况下,由县财政安排资金按省、市补助标准予以扶持补助。

(九)扶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

大力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扩大产能,增加就业。对利用科技成果转化效果显著、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在产值、就业、税收(年纳税50万元以上)等方面有较大贡献的科技型企业,每年新增税收部分财政给予其县级税收留成部分50%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创新投入。

第四章  申报、核发与违规处理

第四条  本细则的奖励事项为事后补助,凡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县科工商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后,县科工商务管理局按通知要求进行审查,送县财政局核定后将奖励资金拨给县科工商务管理局后再拨付给企业。

第五条  对省、市部门出台的由本级财政进行奖励的扶持奖励政策,县级财政统筹省、市部门奖励金额,落实兑现对企业或项目完成人奖补政策。

第六条  对上一年度申报下一年度认定的科技创新发展项目,按认定时间予以落实兑现奖励资金。

第七条  企业收到上述奖励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帐,并作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是我县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研发水平,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创业平台,激发科技人员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企业必须及时、准确、如实地填报有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也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县科工商务管理局、财政局在审核过程中,将对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各企业必须无条件配合。对有上述行为的企业,除应全额退还奖励金外,视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县科工商务管理局负责解释,与《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扶持工业企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华府办函〔2018〕196号)配套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自动废止。

第十条  同时废止《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科技创新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华府办函〔2016〕249号)。若其它文件与本文件奖补规则有冲突的,以此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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