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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肇办发〔2018〕21号)要求,为持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引导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据《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暂行办法》(肇府规〔2018〕2号)认定的肇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在《肇庆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中所列明的、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的资金。
第四条 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40万元。
(二)从外地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市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40万元。其中:外地是指肇庆市辖区以外;整体搬迁是指完成工商、税务变更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变更,在迁出地完成税务注销,并在肇庆实现纳税;新落户是指2018年度及以后在肇庆落户。
(三)对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对所在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应在广东孵化在线平台备案;在孵企业应是2018年度及以后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六)对通过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
(七)对辅导企业成功申报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每成功1家奖励1万元,单个机构每年获得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辅导成功的企业应是2018年度(含)之后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2.服务机构要为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咨询、资料汇编等中介服务(仅提供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不予奖补)。
3.服务机构及其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应向市科技局备案(备案通知由市科技局另行发文通知),1家企业1个年度内只接受1家服务机构备案,备案资料包括:
①《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及服务合同备案登记表》(附件1);
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有关资质证明;
④需备案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原件需经市科技局审核;
服务机构及服务合同未备案的,不给予奖补。
(八)对通过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每项补助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项。
上述属(一)(二)(三)(四)(五)类的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共同分担,其中企业落户在东南板块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按照50%和50%比例承担;企业落户在西北板块县、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按照40%和60%的比例承担。属(六)(七)(八)类的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属于第四条(一)(三)(四)(六)(八)类的企业,不需企业申请,由市科技局根据相关认定文件直接给予补助。
(二)申请第四条(二)类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新落户登记表》(附件2);
2.整体搬迁前、后企业营业执照(未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的另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肇庆地区税务机关完税证明复印件。
上述资料原件交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公章,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报市科技局。
(三)申请第四条(五)类的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应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孵化育成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登记表》(附件3);
2.在孵企业入驻孵化器协议复印件;
3.广东孵化在线平台在孵企业截图;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资料原件交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公章,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报市科技局。
(四)属于第四条(七)类奖补资金的服务机构,不需申请,由市科技局依据备案情况给予补助。
(五)补助资金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拨付方式管理,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确定每年度的统一受理时间。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资料审核,提出补助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批下达资金。
第七条 各单位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凡虚报、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即行追回资金,纳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及服务合同备案登记表
2.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新落户登记表
3.孵化育成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登记表
(点击http://kjj.zhaoqing.gov.cn/kjxx/tzgg/201901/t20190102_862946.html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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